第三条

已废止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执行开发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区范围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或者建设、拆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