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第三条已废止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执行开发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区范围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私自占用土地或者建设、拆除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