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土地和资源归国家所有。土地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