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加收滞纳金或者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对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