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Article 14Repealed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加收滞纳金或者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对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