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用地范围内的上水、下水、电力、热力、燃气、道路、通讯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自行修建或者承担工程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