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用地范围内按合同或者协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修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