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按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市和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