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