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