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或者侵占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基地、工作用房、仪器设备、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