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优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