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以受聘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