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培训。培训情况作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考核、聘任、晋升职务的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