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满二十年或者在市和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满三十年的农业科技人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