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发挥自身信息、技术、市场等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