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八条有效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市和区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通过确定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列入科技发展计划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