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市和区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通过确定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列入科技发展计划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