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发挥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引导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