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各项农业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