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本市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