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夫妻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