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