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职工、青年、妇女的特点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