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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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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科研机构、企业和学校,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和教师参加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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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