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