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组织开展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