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治安管理第五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及车站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后十日内到公交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备案标志。备案内容变更的,按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