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