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安机关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治安的具体管理工作。交通、建设、市政、市容、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交通的治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