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和相应的车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公共交通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