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