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经营者是指从事公共交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驾驶员、乘务员、站务人员。

本条例所称车站是指站区、候车室、售票处、行李房、小件物品寄存处。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客运列车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有轨公共客运车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