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经营者是指从事公共交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驾驶员、乘务员、站务人员。本条例所称车站是指站区、候车室、售票处、行李房、小件物品寄存处。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客运列车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有轨公共客运车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