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