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