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交治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