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的治安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各种经营活动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驶、停靠,不得影响车站站区秩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