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的治安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车站站区内经营商业、旅店业、饮食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