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的治安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交治安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在车站设置治安民警办公场所,车站的经营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