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水利工程损坏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