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