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