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灌区水利工程实行专门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按灌区设立的灌区管理委员会,是灌区群众民主管理水利工程的组织。灌区水利工程专业管理机构或专业管理人员,由该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或所有者根据管理任务的大小设置。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实施灌区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