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自然条件,在权属范围内进行绿化。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有的管理范围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