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可以根据保护工程安全的需要,划定必要的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在水利工程的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进行挖坑、打井、建房、建窑、钻探、爆破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