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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