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第十二条已废止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违法行为:(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二)破坏公私财物,扰乱办公秩序,占据办公场所,妨碍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或者威胁、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处理完毕后滞留不走;(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四)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舍弃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单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