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第十一条已废止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