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先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和场所反映。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