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处理明显失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