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经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请求,实施救助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情况证明;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诊疗记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