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